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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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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皖西学院校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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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以下统称捐赠者)为资助皖西学院教育事业而捐赠的现金、支票、汇票、证券、图书、资料、设备、房产及其他财产等。
第三条 为弘扬皖院人饮水思源、爱校助学的光荣传统,发挥校友、校友组织和社会各界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校友及校友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学校积极支持、鼓励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向学校提供捐赠,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积极挖掘校友资源,鼓励校友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无偿和数额不限的原则,鼓励捐赠者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受学校委托具体负责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地方校友及校友组织开展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每年向学校书面汇报捐资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捐赠方式、项目、受理程序和鸣谢
第六条 捐赠方式
(一)捐赠者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也可以通过线下实体银行直接转账。具体方式如下:
1、网银或者银行转账。
户 名: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 号:1204030104001620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
2、来校捐赠。直接到皖西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云路桥西明德楼619室
电话:0564-3306458 邮箱:xyb@wxc.edu.cn
(二)单位捐赠一般通过网银或者线下实体银行转账或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以适当方式进行。
通过网银或线下实体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款项,请在转账票据上说明捐赠者的姓名、毕业时间、在校所学专业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捐赠项目
(一)学生成才项目
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科研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
奖教金、研究基金、海内外研修访学基金等。
(三)校园建设项目
捐赠(捐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捐赠(捐建)校园文化建设——档案馆、校史馆建设等以及校园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宣传项目;
捐赠(捐建)校园环境建设——校园道路、绿地、园林建设项目、校园雕塑等环境设施;
捐赠(捐建)图书馆内设施或图书资料;
捐赠交通工具或其它设备装备等。
(四)校友爱心基金项目
面向全体校友汇集零星捐款设立的专项基金,除用于学生成才、教师发展、校园建设等项目外,还将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以及对于某些特定事件的爱心捐助等事项。
(五)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项目。
第八条 捐赠程序
(一)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基金会根据捐赠款物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二)根据捐赠者的要求,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的,基金会根据《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或《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按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根据《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等凭证,做好存档工作。
(四)学校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意向对捐赠款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款物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
(五)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学校将定期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鸣谢:
(一)将捐赠个人、班级、单位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鸣谢。所有捐赠将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对突出贡献者,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设施以捐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三章 捐赠资金和实物的管理
第十条 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的,根据捐赠者意愿,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十二条 对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等),须填写《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登记表》,由国资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对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基金会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会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除指定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一)学校的基本建设与发展;
(二)奖励优秀的师生;
(三)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