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 发布时间:
    2025-04-08
  • 发布人:
    皖西学院校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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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皖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行政公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财务专用印章  。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印章的发放、回收以及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凡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说明所需盖印的文件,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专人盖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专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审批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按要求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携带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专人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保管人员自负。

第九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人员,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基金会理事会。